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23执211号被执行人皮亚星,曾用名皮亚军,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3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关于执行皮亚星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42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皮亚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至2027年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时申报财产,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142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峰
审判员 张光辉
审判员 吕新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家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