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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民初3081号

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福菊、周安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福菊;周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3081号

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成都路东方星园星槐苑**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666988094M。

法定代理人: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家礼,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福菊,女,汉族,现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周安红,男,汉族,现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福菊、周安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新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田霖

书记员李海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