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23执749号

李某某、路某某申请执行荆某某、位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路某某;荆某某;位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3执7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荆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位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路某某申请执行荆某某、位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荆某某、位某某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2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荆某某、位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荆某某、位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