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3执74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荆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位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路某某申请执行荆某某、位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荆某某、位某某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2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荆某某、位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荆某某、位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峰
审判员 彭 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