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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22执116号

刘彦平、侯学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彦平;侯学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122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刘彦平,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执行人:侯学收,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现住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彦平与侯学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到车管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侯学收无房产,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不足以偿还其他案件标的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德

审 判 员  公方红

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翟玉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