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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执420号之一

刘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洋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洋,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刘洋,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执行刘洋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洋履行本院(2018)豫0184民初56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26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3、2019年2月12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9年4月20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2019年4月3日在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了其房产、土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产已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7、2019年4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刘洋住房公积金92115元,(被执行人刘洋没有离职,不符合提取条件);8、2019年4月20日约谈申请人刘洋,向申请人刘洋通报了该案的财产查询,执行措施等情况,申请人刘洋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现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