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25执1980号
申请人:刘腾心,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刘扬,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关于申请人刘腾心与被执行人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于2018年2月1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于2019年4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119万元。并对被执行人房产、不动产、公积金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3月29日,执行标的为17.124万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1119万元。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825执19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华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