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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25执1980号

刘腾心、刘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腾心;刘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25执1980号

申请人:刘腾心,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刘扬,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关于申请人刘腾心与被执行人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于2018年2月1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于2019年4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119万元。并对被执行人房产、不动产、公积金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3月29日,执行标的为17.124万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1119万元。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825执19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华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