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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82执256号

汤丽娟、张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汤丽娟;张蔷;肖志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汤丽娟,女,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张蔷,女,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肖志军,男,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丽娟与被执行人张蔷、肖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43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借款23000元。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43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