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8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育茂,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卫,洛阳法律研究会法律研究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倩卫,女,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生,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项杰,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审
被告:杨林花,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审
被告:洛阳市茂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西路**原皮世界商贸城******。注册号:410303120021463。
法定代表人:项育茂。
原审
被告:张军鸽,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审
被告:张文洲,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
上诉人项育茂因与被上诉人杨倩卫及原审被告杨林花、洛阳市茂森商贸有限公司、张军鸽、项杰、张文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项育茂与被上诉人杨倩卫已达成和解,上诉人项育茂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项育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项育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6元,减半收取5508元,由上诉人项育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邢彦堂
审判员 王东黎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斌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