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22民初778号
原告:何玉柱,男,1952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
被告:萨如拉,男,1990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
被告:福桃,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何玉柱诉被告萨如拉、福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萨如拉地址,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准确地址,故此案属被告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诺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玉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退还原告何玉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丹丹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宝音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