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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02执1520号之一

李秀莲、孙延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秀莲;孙延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02执1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秀莲,女,汉族,1951年11月20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孙延杰,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执行李秀莲申请执行孙延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孙延杰与被执行人孙延杰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402执1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陈守哲执行员  陈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樊一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