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12执1357-1号申请人陈冠宇,男,1995年6月26日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刘艳松,男,1983年8月21日生,住杞县,本院在陈冠宇申请执行刘艳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艳松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2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淑芳
审判员 秦启道陪审员 张天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仝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