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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12执1357-1号

陈冠宇、刘艳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冠宇;刘艳松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12执1357-1号申请人陈冠宇,男,1995年6月26日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刘艳松,男,1983年8月21日生,住杞县,本院在陈冠宇申请执行刘艳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艳松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21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淑芳

审判员  秦启道陪审员  张天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仝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