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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执恢220号

张玉峰、青岛三星制钉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玉峰;青岛三星制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03执恢22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峰。被执行人青岛三星制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瑞安路**。法定代表人纪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峰与被执行人青岛三星制钉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三星制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划案件款金额为人民币18170元(含执行费170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北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嵩

审 判 员  黄莹莹

代理

审判员  郑 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