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17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负责人方萍,行长。被执行人刘慎辉,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刘慎辉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20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
一、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月22日、3月15日、4月18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信息,查询了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45.05元,除此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二、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五、2019年4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共89470.33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91民初20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江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