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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刑更1613号

尹爽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尹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刑更1613号罪犯尹爽,男,1999年4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肄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吉0202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跃斌、张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刑罚科谭鹏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尹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尹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一线生产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2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60.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尹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