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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103执74号之三

张永岗、姚守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岗;姚守刚;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3执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永岗,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姚守刚,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1683508724。

法定代表人:牟宗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岗与被执行人姚守刚、日照宏昌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了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二处,现因被执行人姚守刚履行完毕本案义务,故应解除对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 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日照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二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