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025行审9号申请人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刘惠卿,职务大队长。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委托代理人于晓广,该单位副大队长。被申请人李伟,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申请人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编号为411025-10054404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8年07月02日21时14分,李伟驾驶豫P×××**的小型轿车,在新郑103省道95公里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申请人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1025-10054404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411025-100544049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200元罚款及加处罚款2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 判 长 孙慧彩
审 判 员 王云东
人民陪审员 库帅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