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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30财保136号

庞桂荣、赵海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庞桂荣;赵海丽;夏林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30财保136号

申请人:庞桂荣,女,194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汶上县,户籍所在地汶上县。

被

申请人:赵海丽,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住汶上县。

被

申请人:夏林林,女,1992年7月9日出生,住汶上县。申请人庞桂荣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赵海丽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2.对被申请人夏林林驾驶的“雷迈”牌电动四轮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庞桂荣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庞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扣押被申请人赵海丽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期限2019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2.扣押被申请人夏林林驾驶的“雷迈”牌电动四轮车一辆,期限2019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翠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