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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622号

赵红彬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赵红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622号罪犯赵红彬,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登封市唐庄乡范家门村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2006)新密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红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于2007年4月2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罪犯赵红彬在执行期间,2010年6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5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6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对罪犯赵红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4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赵红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红彬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红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红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