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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82财保180号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朱春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朱春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82财保180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

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好,该单位职工。

被

申请人:朱春生,男,汉族,1942年11月22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 农商行与朱春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吉0882财保1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朱春生存款651.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农商行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商行申请解除保全,愿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朱春生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0元,由农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志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