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82财保180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
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好,该单位职工。
被
申请人:朱春生,男,汉族,1942年11月22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 农商行与朱春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吉0882财保1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朱春生存款651.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农商行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商行申请解除保全,愿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朱春生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0元,由农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志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