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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9民初527号

梁晓与员丽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晓;员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9民初527号

原告:梁晓,男,199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陆县。

被告:员丽红,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陆县,现住平陆县张村镇。

原告梁晓与被告员丽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梁晓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梁晓承担。

审 判 员 马金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员 娇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