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9民初527号
原告:梁晓,男,199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陆县。
被告:员丽红,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陆县,现住平陆县张村镇。
原告梁晓与被告员丽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梁晓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梁晓承担。
审 判 员 马金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员 娇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