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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执1331号之一

郭菲菲、杨明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菲菲;杨明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2执1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菲菲,女,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明奇,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汝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郭菲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明奇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明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9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写出了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明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顺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