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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91财保43号

申请人烟台乾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儿医院(烟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烟台乾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儿医院(烟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财保43号

申请人:烟台乾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312663639Q。

法定代表人:王新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北儿医院(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楼信用代码:91370600328454786U。

法定代表人:车志远,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乾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北儿医院(烟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Y790**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北儿医院(烟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鲁Y790**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的额度以290160元为限)。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1971元,由申请人烟台乾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家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