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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民初4780号

原告刘兰波与被告章成文、董晒嫦、章迪、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兰波;章成文;董晒嫦;章迪;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4780号原告刘兰波。被告章成文。被告董晒嫦。被告章迪。被告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成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波与被告章成文、董晒嫦、章迪、湖南巨丰舜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波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兰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刘兰波负担。

审 判 长  卿 琳

人民陪审员  杨纪美

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童柳莎

书记员张依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