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2453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王鼎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410000053362646W。负责人史宏,行长。被执行人聂济丰,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执行人李兵兵,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聂济丰、李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聂济丰、李兵兵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提起第一次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聂济丰、李兵兵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将被执行人聂济丰、李兵兵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4.本院于2019年2月28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聂济丰、李兵兵前往本院执行局进行询问,但被执行人聂济丰、李兵兵并未按时到场;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聂济丰、李兵兵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7.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聂济丰名下有相关登记及缴纳信息;8.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兵兵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9.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聂济丰、李兵兵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10.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聂济丰、李兵兵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11.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向申请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记录在案。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409216.22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建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