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02民初3116号
原告:曹某,女,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李某,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建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匡晖
书记员袁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