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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民初3116号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02民初3116号

原告:曹某,女,1980年7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李某,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建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匡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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