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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执28号之二

李宗浩、恩施自治州建始金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宗浩;恩施自治州建始金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宗浩,男,生于1972年5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居民,住本县。

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金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龙坪乡小垭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3295004Q。

法定代表人:侯著芳,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宗浩与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金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22民初3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227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为400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0%的标准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计付;本金为1000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0%的标准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计付;本金为827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0%的标准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计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后,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在相关部门的煤矿关停奖补资金予以扣留,但目前资金尚未到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国儒

审 判 员  李家荣

人民陪审员  陈大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