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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执1014号

沈磊、天津市英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沈磊;天津市英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3执1014号

申请执行人:沈磊,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执行人:天津市英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东侧华盛道**。

法定代表人:刘英林。申请执行人沈磊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英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调字[2019]第10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津0113执10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刘 彬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 礼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