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05执4912号 申请执行人徐美儿与被执行人顾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顾慧支付人民币50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顾慧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执行内容 2018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顾慧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18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顾慧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委托当地法院查封了其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美之国花园4幢2D室房屋,经公开询价计算确认,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场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并已告知申请人。 2019年1月11日将被执行人顾慧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 2019年4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顾慧持有的上海弥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股权 2019年4月20日委托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必要调查 2019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顾慧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2019年3月23日通过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公开询价确认构成无益拍卖而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无实际到位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顾首明
审判员 蒋 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元媚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九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