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19)鲁0685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国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董好本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董好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董好本先后向本院缴纳执行款共计6600元,执行费325元,执行款6600元已返回申请执行人李金国,剩余84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过付,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金国与被执行人董好本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