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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2执1214号

谢保银、谢启志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谢保银;谢启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谢保银,男,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谢启志,男,汉族,1948年10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谢保银与谢启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谢启志名下中国银行账户26×××77内的存款元,现因被执行人谢启志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启志名下26×××77829477内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祯

审判员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