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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3民初2669号

安徽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2669号

原告:安徽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信谊四季城第******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2083287T。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书,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93年1月24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家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