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9财保373号
申请人:陈艳苹。
被
申请人:李金龙。 申请人陈艳苹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金龙驾驶的辽D×××××号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艳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金龙驾驶的辽D×××××号小型汽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陈艳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玉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