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冀06刑申35号宋春阳:你为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9)冀06刑终7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自己没有打过受害人董艳红,董艳红的伤情存在其他致害人的可能,董艳红打架后未第一时间住院,其在一审中提出对董艳红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而法院未予准许,关键证人李振、高丽庭审后曾表示证言内容并非完全真实,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存在明显错误,其不构成犯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关于申诉人宋春阳伤害被害人董艳红的事实,有被害人董艳红陈述申诉人宋春阳拳打其右手,证人田超证实宋春阳、董艳红二人发生抓打,证人高丽证实宋春阳拳打被害人董艳红时,董艳红用手挡;证人李振证实宋春阳用拳击打被害人董艳红时,董艳红用手挡,致董艳红右手受伤,并见董艳红右手红肿事实,另有鉴定结论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伤情鉴定系法定鉴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并无不当,证人李振、高丽等人的证言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调查取得,客观真实。申诉人宋春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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