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591民初1142号
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东三路安宁**会所。
负责人:孙虹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倩,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金民,男,195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城安宁**。
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宫金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国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门惠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