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申11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桂红,女,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通,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林诗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辉清,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王桂红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2民初8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桂红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桂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桂红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 国
审 判 员 李 进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解思辛
书 记 员 耿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