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983民初884号
原告:陈凤,女,汉族,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陈广,男,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陈凤与被告陈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凤、被告陈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广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420000元,出借款项汇入被告陈广的收款银行账号623XXXX××××××××XXXX,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于2018年3月1日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尽快还款给原告。但被告出具《借据》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绝还款,被告至今仍未将上述款项归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你院提起起诉。
被告陈广在庭审中辩称,借款420000元是事实,其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广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付)给原告陈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陈广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