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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执666号

青岛市市北区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顺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顺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03执66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胡顺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顺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嵩

审 判 员  黄莹莹

代理

审判员  郑 聃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