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772号罪犯汤兴,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新野县汉华街道团结社区龙王庙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3日止。于2013年4月26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汤兴在执行期间,2016年6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对罪犯汤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4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汤兴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兴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2017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汤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