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5民初1407号
原告:花麦玲,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
被告:郝争强,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花麦玲与被告郝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麦玲、被告郝争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花麦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郝争强返还原告花麦玲借款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被告到原告家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190000元,并承诺年底归还,但到期并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2017年7月被告找原告帮忙买保险,并承诺六个月后还190000元如果到期未还就归还200000元,并于2018年8月3日给重新打了借条,原借条当场撕毁。2018年8月3日至今,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郝争强辩称,被告没有拿原告的钱,原告在其所在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家人办理保险,且原告支付了保险费用,当时原告承诺保单能贷款所以被告给原告打的条子,但后来没有办出来贷款。当时被告打过三、四张条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8月3日,被告郝争强向原告花麦玲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花麦玲壹拾玖万整(190000)保单半年后贷款一次性归还,若违约,归还二十万(200000)借款人郝争强2017年8月3日。”同时原告花麦玲在该借条上签字并注明时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后,应当确认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借贷合同是否有效。本纠纷中原告花麦玲应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花麦玲仅提供借条一张,被告郝争强只承认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其出具,但否认收到该笔借款,故原告花麦玲应承担证明该款项已经给付的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款项的交付情况,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故对原告的诉请,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花麦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花麦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 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院印)
书记员 赵李立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