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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民初1743号

赵孟楠与吴海艳、耿聪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孟楠;吴海艳;耿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4民初1743号

原告:赵孟楠,女,199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英,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吴海艳,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耿聪,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富有,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孟楠与被告吴海艳、耿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耿聪以本案涉及到案外人高欣伟诈骗原告赵孟楠一案为由,申请法院中止审理。

本院查明案外人高欣伟确因收取赵孟楠等人款项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高欣伟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吴玉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佟梦泽附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