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7民终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158号一、二、六、七、八层。
负责人:马文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坚,广东康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巍巍,曾用名钟伟伟,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莲娣,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黄飞,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巍巍及原审被告黄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2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钟巍巍72728.44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钟巍巍承担。事实和理由:1.钟巍巍在阳江中医院住院40天治疗中,诊断的伤情为肋骨骨折、脑震荡、多处挫伤等,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钟巍巍右耳存在听力障碍,并且检查钟巍巍的耳朵时显示耳廓无畸形,外耳道无异常分必物。即便是在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提供的证据显示为右侧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进行营养神经药物治疗,只是在无法确定病因的情况下,才结合车祸诊断为外伤性耳聋。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仅根据听力测试评定钟巍巍损伤为钝物暴力所致九级伤残不客观、不真实,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完全排除钟巍巍神经性耳聋的客观事实,钟巍巍的伤情不构成九级伤残。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在一审期间提出对钟巍巍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不予准许。恳请二审法院对钟巍巍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同意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与钟巍巍进行调解。按照十级伤残计算钟巍巍的残疾赔偿金为819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7879.5元、精神抚慰金为4000元。共196942.48,减去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垫付的13214.04元及黄飞垫付的1000元,则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钟巍巍72728.44元(196942.48-110000-13214.04-1000)。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的上诉请求。钟巍巍答辩称:1.事故发生后,钟巍巍无论在阳江市中医医院还是阳江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均显示钟巍巍的右侧耳朵听力下降,并且人民医院医生作出了明确的诊断结论是外伤性耳聋。钟巍巍的伤残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2.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合法合理,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提出重新鉴定没有任何理由。综上,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的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黄飞未作陈述意见。钟巍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黄飞共同赔偿340436.96元给钟巍巍;2.本案的诉讼费由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和黄飞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2日14时黄飞驾驶粤Q×××××号轿车在阳江市江城区创业北路与××江北路交叉路口时与钟巍巍驾驶粤Q×××××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钟巍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部门认定黄飞负事故全部责任,钟巍巍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钟巍巍在阳江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5月22日,共住院40日,住院医疗费13876.04元,诊断为:中肋骨骨折(右第4肋骨骨折)、脑震荡、多处挫伤。医嘱:住院期间需留陪一人,出院后休息3个月,增加营养,右耳听力较对侧下降,继续专科治疗右耳耳鸣、听力下降。此后,钟巍巍于2018年7月23日到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8月1日出院,共住院9日,并在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9月4日间多次到医院门诊检查治疗。钟巍巍上述治疗过程产生的医疗费合共17586.98元。一审法院根据钟巍巍的申请,依法委托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钟巍巍进行伤残及后续治疗费评定,该所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鉴定意见为:1.钟巍巍的损伤为钝物暴力所致;2.右耳听力障碍≥81dBHL,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3.不存在后续治疗费。钟巍巍支付鉴定费3170元(其中因鉴定后续治疗费的鉴定费为740元)。另查明,黄飞是粤Q×××××号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该车在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为钟巍巍垫付了13214.04元(10000元+3214.04元),黄飞垫付了医疗费1000元(不包含事故发生当天黄飞为钟巍巍在阳江中医医院门诊垫付的门诊费)。又查明,邢瑞珍(1960年4月4日出生)是钟巍巍的母亲,邢瑞珍共生育了钟巍巍、钟丽娜、钟卫东三名子女。钟巍巍与洪金瑞共同生育女儿钟嘉乐(2009年1月4日出生)、儿子钟嘉禾(2016年8月13日出生)。钟巍巍居住在阳江江城区建设一路243号华兴雅苑A幢408房,并于2016年开始经营阳江江城区甜蜜成人用品店。一审法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黄飞承担全部责任,钟巍巍不承责任,予以采纳。关于是否对钟巍巍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的问题。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是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程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伤残鉴定的资格,鉴定意见认定的事实与钟巍巍在阳江市中医医院、阳江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诊断内容不相冲突。无证据证明该鉴定机构与钟巍巍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对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广东省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核定钟巍巍的合理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7586.98元;2.住院49天伙食补助费4900元;3.护理费6370元;4.误工费按零售业58473元/年计算202天,其中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8月1日112天按全额计算,余下90天按伤残系数计算,为20826元[(58473元/年÷365天×112天)+(58473元/年÷365天×90天×20%)];5.残疾赔偿金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75元/年计算20年为163900元(40975元/年×20年×20%);6.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6381.95元[(503.30元/月×99个月)+(30198元/年÷12个月×141个月×20%÷3人)+(30198元/年÷12个月×91个月×20%÷2人)];7.营养费酌定10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8000元;9.伤残鉴定费2430元(3170元-74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321394.9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事故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在粤Q×××××号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钟巍巍;钟巍巍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为201394.93元(321394.93元-110000元-10000元),扣减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黄飞分别垫付的3214.04元、1000元,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尚应赔偿给钟巍巍197180.89元(201394.93元-3214.04元-100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事故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粤1702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钟巍巍,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97180.89元给钟巍巍,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钟巍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7元,由钟巍巍负担62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5781元。本院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钟巍巍在阳江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继续专科治疗右耳耳鸣,听力下降。之后钟巍巍到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耳外伤性耳聋(重度)。2018年9月4日钟巍巍到茂名市人民医院进行听性脑干检查,结果为:左侧阈值25dBnHL,右侧阈值90dBnHL。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钟巍巍的右耳听力障碍鉴定为九级伤残,该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客观,能否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经查,钟巍巍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阳江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记录记载右耳耳鸣,听力下降,继续专科治疗。之后钟巍巍到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耳外伤性耳聋(重度)。茂名市人民医院对钟巍巍进行听性脑干检查,左侧阈值25dBnHL,右侧阈值90dBnHL。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在对钟巍巍进行鉴定过程中,审查分析了钟巍巍住院治疗和检查结果,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标准,作出了钟巍巍因钝物暴力作用造成右耳听力障碍≧81dBHL,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2.18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由此可见,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内容客观真实,依据了相关技术标准和鉴定规范。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未能举证否认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亦未能举证证明鉴定机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鉴定情形。一审法院对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重新鉴定申请的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本院二审期间,平安财保阳江支公司又以广东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仅根据听力测试评定钟巍巍损伤为钝物暴力所致九级伤残,不客观、不真实为由申请对钟巍巍伤残等级重新进行鉴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8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俏
审判员 张 正
审判员 冯志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倩瑜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