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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执6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贾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贾利民;商丘市裕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八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05015G。

法定代表人:朱瑞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贾利民,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裕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平原路商住楼东数15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52257385H。

法定代表人:丁金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贾利民、商丘市裕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贾利民名下豫N×××**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拍卖款465000元。下余欠款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明山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郜运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侠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