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12204号原告某银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宁东、王莉,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乔某,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诉被告曹某、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乔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539元,减半收取3769.5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瑶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