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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923行审276号

安化县自然资源局与颜任山、谌中飞限期腾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安化县自然资源局;颜任山;谌中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湘0923行审276号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自然资源局(原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雪峰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韶三,安化县城南区管理委员会工委副书记。 被申请人颜任山,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被申请人谌中飞,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安化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颜任山、谌中飞限期滕地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安化县自然资源局撤回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叶 琳

审判员 陈献花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斯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