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82号
申请执行人:朱再群,男,1992年11月19日生,住彭泽县。
被执行人:李兵伢,男,1980年8月26日生,住彭泽县。 申请执行人朱再群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李兵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本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执行措施,但该车辆并未实际扣押,现无法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依法查找,经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2019年4月2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0800元,截至2019年4月2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08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430执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小龙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纯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