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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710号之九

任朋举、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朋举;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710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任朋举,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门口。

法定代表人:李中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9001民初56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任鹏举与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2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济源市东城建安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2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902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翟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