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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82执保48号之九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宗峰、杨杰、郭光、窦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宗峰;杨杰;郭光;窦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82执保48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九,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王宗峰,1982年01月04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杨杰,1981年07月21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郭光,1965年05月16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窦建华,1961年07月11日出生,住禹城市。禹城市人民法院已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482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窦建华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146.1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安树勇

审判员  臧秀峰

审判员  姚 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