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82执保48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九,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王宗峰,1982年01月04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杨杰,1981年07月21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郭光,1965年05月16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窦建华,1961年07月11日出生,住禹城市。禹城市人民法院已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482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窦建华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146.1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安树勇
审判员 臧秀峰
审判员 姚 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