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520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被执行人刘振军,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振军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11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振军偿还理赔款、违约金及逾期保费共计:五万八千五百三十元零六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零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五万八千五百三十元零六分。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119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仲健
审判员 霍福生
审判员 沈宝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