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1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69971321H。
负责人:高奇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闯,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嫚玉,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李伟,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吴晓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调查及执行措施:1、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予答复。2、2019年1月25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24日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及住房公积金信息等,虽冻结有部分账户,但因数额较小,故本院暂不处置;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但因申请人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暂无法处置。2、申请人在诉讼阶段,申请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2号8号楼2单元3层东户(产权证号:07××**)房产一套,但因不是首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4、2019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到庭传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5日到庭说明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5、2019年1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6、2019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及被执行人的下落,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法院按程序执行。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共291019.06元(其中包含案件受理费5549元、保全费1936元、公告费26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孔瑛
书记员李玮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