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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22执2356号

李玉梅、韩春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玉梅;韩春会;王玉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22执235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梅,女,1972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韩春会,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肇源县二站镇政府职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王玉峰,男,1972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执行李玉梅与韩春会、王玉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张宏志

审判员  李中甫

审判员  刘大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